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太原市银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15197号原告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太原市银升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刊登日期: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