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荣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告李荣:本院受理原告嵩明县嵩阳镇万佳通讯服务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举证须知、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嵩明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