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
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浩、刘玉华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青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01-13
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浩、刘玉华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青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