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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浩、刘玉华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2-01-13 13:31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 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浩、刘玉华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青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当事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

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浩、刘玉华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青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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