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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的(2022)川0184民初185号案原告姜建军诉李勇军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2-01-13 13:30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李勇军 李勇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4民初185号案原告姜建军诉李勇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勇军给付原告货款3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
当事人:李勇军

李勇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4民初185号案原告姜建军诉李勇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勇军给付原告货款3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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