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中禄天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艳君
北京中禄天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艳君:本院执行焦淑英与北京中禄天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2019)京0105执1180号案件中,焦淑英申请追加刘艳君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19)京0105执异780号立案受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北京中禄天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艳君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会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的次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一层第一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5-24
刊登版面:一、四版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