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鑫达伟业(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金鑫
鑫达伟业(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金鑫:本院受理李晓岩申请追加李金鑫为(2019)京0105执1970号案被执行人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会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朝阳法院第二办公区执行裁决团队第三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5-24
刊登版面:一、四版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