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省金洋进出口(集团)公司湛江市总公司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以(2019)粤08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省金洋进出口(集团)公司湛江市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9)粤08破4号】,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为广东省金洋进出口(集团)公司湛江市总公司管理人。广东省金洋进出口(集团)公司湛江市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唐小艳;联系电话:0759-3153338、15767584485;通讯地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007、1009、1011室;邮政编码:524000)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省金洋进出口(集团)公司湛江市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广东]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5-24
刊登版面: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