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
申请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1030443050104915,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海州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4-02
刊登版面: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