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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公示催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06-14 09:01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
当事人: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3140443046109365,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洪联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小榄镇远大包装印刷厂,票面金额41400元,收款人空白。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3-31
刊登版面: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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