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捷成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捷成照明有限公司因持有的普通支票2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捷成照明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1040443035677021、1040443035677001,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横栏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捷成照明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4-02
刊登版面: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