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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06-27 09:28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3010443006993439,付款行交通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倍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0490元,收款人空白。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3-28
刊登版面:G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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