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北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 21511422、出票人为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金山支行营业厅、收款人河北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日。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3-28
刊登版面:G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