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常春民、张春元
常春民、张春元:本院受理原告刘耀锋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16
常春民、张春元:本院受理原告刘耀锋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