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公告专栏刊登公告类别: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遗失声明(法院、律所、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拍卖(落款法院);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司法鉴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申请公示催告;破产文书(受理、宣告、终结);清算公告(落款法院);海事文书(落款海事法院);仲裁文书(落款仲裁委员会);拍卖公告(落款拍卖公司);清算公告(落款清算组或企业);其他[行政执法公告、公证书、致歉声明(落款法院)等。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启示一般要求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媒体,人民法院报作为一份行业直属媒体,权威效应自然毋庸置疑。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最高法院法[93]29号
发布日期:1993-5-28
执行日期:1993-5-28
一、刊登法院公告统一由本报社广告公告部办理。
二、需刊登公告的法院(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公告,并打印或用稿纸誊写清楚,字体公正,加盖公章。无公章、字迹不清者不予刊登。
三、《公告》收费标准:
1.送达民事诉状、民事裁判文书公告每条限150字,收费200元;
2.公告催告及判决公告、通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300元。
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通告、认领无主财产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400元。
4.破产还债通告申报债权、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600元;300字以内加价50%,400字以内加价100%。
另外,如需刊登丢失工作证、身份证等声明的每条限100字,收费150元。
四、报社自收到公告稿及费用起,1个月内安排刊出。如要求在两周内刊出,加收急件费30%。
五、公告文字一般用6号字刊出。如要求加大字号刊登,收费加倍。
六、公告刊出后,免费寄送报样2份。

七、来稿及汇款注意事项:
1.《公告》稿件和刊登费应同时寄出。
2.银行信汇款请寄:工商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046165-26.户名:人民法院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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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实施。
注:上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附发。
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人民法院报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报刊,有刊登法院公告的业务便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公告送达的,可以通过在法院所在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