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宏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中止裁定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5-13
刊登版面: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