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向红、李忠义
李忠义、刘向红、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为保与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京0102民初47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义、刘向红、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1 956 979.86元,向董为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忠义、刘向红、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为保支付破产费用50 000元及破产公告费300元。如果李忠义、刘向红、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858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李忠义、刘向红、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12-05
刊登版面:G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