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报行政处罚通知书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1-13 11:46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花会开美容美发店 被 处 罚 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花会开美容美发店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229# 联系电话:17521733937 经营者:刘欣欣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务:经营者 许可证件名称及号码:《卫生许可证
当事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花会开美容美发店
被 处 罚 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花会开美容美发店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229# 联系电话:17521733937 经营者:刘欣欣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务:经营者 许可证件名称及号码:《卫生许可证》 浙卫公证字[2019]第330110000408号 许可项目:理发店、美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81199201138750 经查,你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7名工作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杭余卫公罚告[2019]044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店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未到杭州市余杭区卫生监督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930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文书于2019年12月23日视为送达。你店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店有依法免于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2000元”。现依法公告送达杭余卫公罚〔2019〕0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落款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浙江]非法院单位
刊登日期:2020-01-13
刊登版面:七版
人民法院报效果图

您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