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碧光
刘碧光:本院受理原告诸暨航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5160号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诸暨航丰针纺织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23474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按年息2%计算),定于2020年8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3-10
刊登版面:G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