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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的原告何福得与被告王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7-07 13:03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王昆 王昆: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福得与被告王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923民初191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当事人:王昆

王昆: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福得与被告王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923民初191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费35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39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库车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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