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吕芬、李园
吕芬、李园: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芬、李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通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09
吕芬、李园: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芬、李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