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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何亚莲、欧铁、欧炳华与被告贵州省外贸进出口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7-20 10:58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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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省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亚莲、欧铁、欧炳华与被告贵州省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3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广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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