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俊生
朱俊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璟玥与被告朱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第一笔100000元借款利息第一部分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8月20日28000元,第二部分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8960元;第二笔60000元借款利息第一部分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20日10800元,第二部分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5376元;第三笔200000元借款利息第一部分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48000元,第二部分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7920元;第一部分利息按上限24%计算,第二部分利息按当前LPR4倍15.4%计算),按约定之日付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约定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