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岛兜里奇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兜里奇商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李旭海与被告青岛兜里奇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