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与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青01民初207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