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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胡长国与被告周烈平、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8-03 17:50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周烈平 周烈平:我院受理原告胡长国与被告周烈平、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二十九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
当事人:周烈平

周烈平:我院受理原告胡长国与被告周烈平、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二十九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 30万元,被告重庆市第二十九学校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人工费的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劳动争议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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