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雪婷、北京中通煜祥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中通煜祥物流有限公司、彭雪婷:本院受理原告董函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们支付派送费120428元及利息(以12042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3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你们返还保证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3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公告费由你们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