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玉强
黄玉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诉被告黄玉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04民初17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