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文
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皓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2021渝0108民初16303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03
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皓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2021渝0108民初16303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