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崔永生
崔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德与被告崔永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因无法查找到你的具体居住地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皮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