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玉兵
刘玉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洁办案跟踪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4
刘玉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洁办案跟踪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