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呈家
李呈家: 关于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壹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呈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4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6
李呈家: 关于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壹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呈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4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