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海平
张海平:本院受理原告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