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星、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金星、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金星支付代偿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以代偿本金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每日0.5%计算);2、金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0元;3、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4、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