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谭炜凌
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谭炜凌:本院受理(2021)粤1802民初5384号原告阮雪、阮政、欧利云、梁转娣诉被告谭炜凌、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调解倡议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44324元;2、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害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源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