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晓涵
郭晓涵:本院受理王天琪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天琪请求法院判令:1、郭晓涵返还王天琪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郭晓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城法院北区第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