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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金春路起诉被告田新伍、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9-26 10:57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田新伍 田新伍:本院受理原告金春路起诉被告田新伍、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江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田新伍

田新伍:本院受理原告金春路起诉被告田新伍、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江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7层第5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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