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晓红
(2021)渝0103民初20972号 黄晓红、王小丹: 本院受理原告马行忠诉被告王小丹、黄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王小丹、黄晓红偿还原告马行忠借款本金120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0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早上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