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魔钻(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家锐
魔钻(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家锐:本院受理张国良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京0112执异717号案件的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三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
[北京]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