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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5062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12-09 10:11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丁发科、云南创启滇鸿汽车有限公司、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兴天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尊享智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创兴君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君、强禾玮 丁发科、云南创启滇鸿汽车有限公司、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
当事人:丁发科、云南创启滇鸿汽车有限公司、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兴天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尊享智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创兴君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君、强禾玮

丁发科、云南创启滇鸿汽车有限公司、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兴天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尊享智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创兴君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君、强禾玮: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5062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丁发科支付89874.225元及利息等;解除《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云南创启滇鸿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东风标致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诉债务;除丁发科外的其余七被告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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