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程龙科
程龙科:本院受理原告胡成洋与被告程龙科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0121民初6731号一案,原告胡成洋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龙科偿还原告胡成洋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3000元(截止2021年9月18日),合计103000元;二、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长丰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