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长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辽0283民初600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