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庆市瑞福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诉人李菲菲、大庆市鼎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大庆市瑞福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景峰、二审上诉人王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6民再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你应当交纳诉讼费47200元。限你于本公告刊登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将款项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 开户账号:955885090500734519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