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
(2019)冀06民初173号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17日。联 系 人:环境保护审判庭 郑东、陈思联系电话:0312-3103270、3103163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号特此告知。附:1.民事起诉状 2.和解协议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9167K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西革新里98号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1单元7B法定代表人:胡德平 职务:理事长电话:010-68485952 邮政编码100089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X01744597Q住所地:涿州市桃园街道办事处八家窑新村永利路21号法定代表人:熊长江案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即停止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保护范围内采砂、生产; 二、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危险;三、依法判令被告恢复生态环境原状,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五、依法判令被告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在国家及省级(至少含北京市、河北省)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六、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证人支出、评估鉴定费、原告律师费等; 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接到举报,称多年来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涿州市孙家庄乡赵家铺村“南水北调工程”附近采砂,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2019年3至4月,原告绿发会工作人员多次到被举报单位及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在河北省涿州市孙家庄乡赵家铺村附近,有国家战略性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的中线干线工程明渠及暗渠。在该段干线工程附近因采砂等,有多个十余米深的大坑,其中部分坑内有积水,面积惊人。通过卫星图片进行估算,宽度在160米至450米之间,长度约为3000米,面积在80余万平方米,相当于100余个标准足球场的面积。从现场来看,成立于2000年10月1日的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区即在此处,该公司长期在北拒马河河套挖砂石料,虽然涿州市2014年成立治理砂石料问题办公室,对砂石料无序开采和盗采进行整治,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在河套内的开采砂石料设备被拆除,但该公司仍在该地生产,未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起点位于汉江中上游丹江口水库,供水区域为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四个省(市)。截至2019年4月17日,北京市累计接收丹江口水库来水达到45亿立方米,直接受益人口超过1200万。在45亿立方米的来水中,30.19亿立方米用于自来水厂供水;11.00亿立方米存入大中型水库和应急水源地;3.81亿立方米用于替代密云水库补入中心城区河湖环境,用极少的清水极大地改善了城市河湖环境。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采砂、生产,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还对北京市的供水安全具有重大隐患和风险,对国家投入巨资解决改善北京的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的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系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法人,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再5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绿发会章程符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环境保护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等内容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故应认定绿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上述裁定被刊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业已具有指导案例的法律效力。因此,绿发会符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有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采砂、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作为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和解协议书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 2019年3月,原告针对被告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被告向原告解释、说明案件事实,并与原告充分沟通,经协商一致后,现达成本和解协议如下:一、被告针对其在南水北调(涿州市段保护区内)北拒马河河道内所存在的问题,按照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的要求进行整改;原告同意被告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完成整改。二、被告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不影响行洪的情况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植树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原告同意被告按照环保行政机关的要求完成修复。三、原告将持续跟进、监督被告的整改和生态修复。四、被告自愿承担本案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差旅费、专家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共计12万元人民币。五、被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待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生效。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被告:涿州市 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恒旗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 2019年12月9日
[河北]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1-16
刊登版面: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