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达市安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黑1281民初3368号 安达市安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与被告王东生、成丽娜、安达市安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安达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