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兴
杨兴:原告李艳华与被告杨兴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3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3.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至18岁,30万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陈婧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9时30分在大浪第七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