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富川
刘富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901民初41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