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磊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黎明法庭(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43号)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