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金恒
何金恒:本院受理(2021)苏0404民初5524号原告钱露与被告何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出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合议庭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