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丽萍
吴丽萍:本院受理(2021)川1421民初6162号原告陈鹏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吴丽萍偿还原告陈鹏借款本金234774元及利息40000元(从2019年4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2日上午9点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仁寿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