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段陈隆
段陈隆: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德杉与被告段陈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德杉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段陈隆偿还原告洪德杉14970元;2.诉讼费用由段陈隆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13民初33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11